简述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
(1)劳动行政处罚权是劳动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它机关或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它组织。
(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议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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