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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司法(00227)4

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

答: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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