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范仲淹“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针对当时司法官吏的庸腐无能的状况,提出了下列司法主张:(1)“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他认为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2)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3)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43312.html
上一篇:关于服务与产品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下一篇:“金边债券”的别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