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督导人员的职权。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督导人员具有以下职权:(1)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2)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4)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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