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矫正教育学(00931) > 正文内容

龚某,男,1992年1o月4日生,汉族,江苏人,初中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
好逸恶劳,追求物质享受,家住上海市某区。2010年5月,龚某伙同他人抢劫,
因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
月,缓刑两年。与此同时,龚某与上海市某街道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矫治责任协议书》,
开始在社区中服刑。。
请根据龚某的情况,提出社区矫正建议。

高老师2年前 (2024-04-20)矫正教育学(00931)18

龚某,男,1992年1o月4日生,汉族,江苏人,初中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
好逸恶劳,追求物质享受,家住上海市某区。2010年5月,龚某伙同他人抢劫,
因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
月,缓刑两年。与此同时,龚某与上海市某街道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矫治责任协议书》,
开始在社区中服刑。。
请根据龚某的情况,提出社区矫正建议。

根据龚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社区矫正工作者应遵循因人施教等矫正教育原则,针对龚某的个性特征,重点开展以下教育: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
(2)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提高其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3)加强劳动教育,克服其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的错误思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4)加强文化、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1167818.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