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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6年3月5日;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A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市的B,B又转让给了同市的C。请问:(1)该本票的出票行为有效吗?为什么?若是欠缺某些事项,又是哪些?(2)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那么此本票必须在什么时候提示见票?(3)假设C在2006年6月1日拿着该票赶到甲市向某农行请求付款,某农行应不应该付款?若某农行拒绝付款,C能否向B行使追索权?(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14

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6年3月5日;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A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市的B,B又转让给了同市的C。请问:(1)该本票的出票行为有效吗?为什么?若是欠缺某些事项,又是哪些?(2)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那么此本票必须在什么时候提示见票?(3)假设C在2006年6月1日拿着该票赶到甲市向某农行请求付款,某农行应不应该付款?若某农行拒绝付款,C能否向B行使追索权?(4)如果B将该本票转让给C时是5月20日,会发生什么后果?

(1)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签章和收款人名称;(2)2006年5月5日之前;?(3)可以付款;不能;?(4)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本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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