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注:每点1分,答对1点给1分,答对任意四点给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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