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胎头吸引器助产术适应证及适用条件。
(1)适应证①孕妇有合并症,如心脏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不宜在分娩时用力者,胎儿窘迫需缩短第二产程者。②第二产程延长者。③有剖宫产史或子宫有疤痕者。(2)适用条件①宫口已开全或接近开全。②胎头骨质部分达坐骨棘下3cm以上。③胎膜已破。④不适用于颜面部、额部、高直位、臀位等异常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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