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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国际物流导论(05372)14

简述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检验机构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采用下列某一种形式放行:(1)在“出口商品报关单”上加盖“出口商品放行章”,海关凭此核放货物。(2)出具“出口商品放行单”(供通关用),海关凭此核放货物。出口商品直接在口岸报关的,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出口商品放行单”;转向异地口岸报关的出口商品,也要有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单”。(3)检验机构签发注有“仅供通关用”字样的品质检验证书(副本),海关凭此验放货物。(4)对独联体、东欧等国家和地区经铁路陆运出口的商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凭随车商检品质证书(正本)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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