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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商法(00808)10

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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