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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9月19日,赵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钱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011年2月1日离职;8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1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商法(00808)14

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9月19日,赵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钱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011年2月1日离职;8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1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1年6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李某,买入甲公司股票8000股,9月12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问题:钱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不符合。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钱某作为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一次性卖出股票3000股,超过了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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