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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①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②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③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问题:根据上述要点③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商法(00808)12

案例: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①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②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③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问题:根据上述要点③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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