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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问题

高老师6个月前 (03-27)商法(00808)13

案例: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问题: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甲无权拒绝。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拒绝。当然,某一或部分合伙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所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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