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的五台笔记本电脑出资,与乙丙一起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甲因急需资金,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2台笔记本电脑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
A.无效,因为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属于合伙企业
B.有效,因为该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仍有处分权
C.效力待定,仅在合伙企业追认后才有效
D.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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