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食品给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 (2)零售食品给消费者,取得含税价款58500元; (3)向农民收购粮食,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800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 (5)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白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元。 要求: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80000×13%+20000×17%=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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