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销售三批统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2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6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1)销售前两批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80)×2000×13%=98800(元)。
(2)销售第三批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80)/2×2000×13%=49400(元)。
(3)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8800+49400=148200(元)。(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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