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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木地板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购进已税实木地板原料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支付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10万元(不含税),委托乙企业加工新型实木地板,乙企业共收取加工费10万元(不含税),当月全部加工完成后交由甲公司收回。
要求:计算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中国税制(00146)9

甲实木地板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购进已税实木地板原料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支付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10万元(不含税),委托乙企业加工新型实木地板,乙企业共收取加工费10万元(不含税),当月全部加工完成后交由甲公司收回。
要求:计算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400+10+10)÷(1-5%)=442.11(万元)。
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42.11×5%=22.11(万元)。(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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