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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直接选举程序与间接选举程序中关于选举主持机构的差异。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宪法学(05679)10

试比较直接选举程序与间接选举程序中关于选举主持机构的差异。

(1)在直接选举中,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9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2)与直接选举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不同,间接选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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