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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中关于代表罢免提出主体的不同规定。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宪法学(05679)11

试比较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中关于代表罢免提出主体的不同规定。

(1)关于直接选举,我国《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的要求。”(2)关于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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