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注办的内容。
公文注办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的传阅文件,在有关人员传阅完毕后,文书人员应注明阅毕的日期。(2)需要办理复文的文件,办理完后要注明“已复文”,并注上复文的日期和文号。(3)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要注明时间、地点、接谈或接话人、主要内容等,并由承办人签字。(4)不需要复文的文件要注明“已办”、“已阅”、“已摘记”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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