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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宪法学(05679)18

试比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1)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完成自己的职责后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同时,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须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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