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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现行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是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相吻合的?

高老师6个月前 (03-25)宪法学(05679)9

为什么说现行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是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相吻合的?

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几部宪法中,除了1975年《宪法》基于当时的特殊历史情况,对违宪审查制度未作任何规定外,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仿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体制。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仍然采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体制。因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们既有立法权,又有组织、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它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现了真正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地位上的差异,既达不到通过行使监督权而促使宪法实施的效果和目的,又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设立•个完全独立的专门机关(如宪法法院或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相并列的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该专门机关在现行体制内的地位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难以设计,也就难以真正有效地去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现行宪法所确立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体制是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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