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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宪法学(05679)12

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根据宪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体现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席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互相配合体现在公安机关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同时,每个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另一机关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其他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三机关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既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又防止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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