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协作体系的效力取决于边际贡献的效力的原因。
协作行为的效力就是每个人动机满足的程度,决定这种效力的惟一因素是个人,因为动机是个人的,如果一个人认为他对协作体系作出的贡献的行为是无效力的,他就会停止作出贡献。这种状况下,如果他的贡献是协作体系不可缺少的,那么他个人的无效力就成为协作体系的无效力。由于协作体系不能再继续下去,因而对全体成员都是无效力的。所以,协作体系的效力取决于边际贡献的效力,或者说取决于边际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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