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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明朝在边远地区的行政体制。

高老师2年前 (2024-08-22)中国行政史(00322)13

简述明朝在边远地区的行政体制。

答:明朝在边疆地区和内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一些特殊地方行政体制。
(1)洪武年间,明朝在西藏设立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以后又在行都司下增设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和千户府作为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委派藏族僧侣充任各级官职,通过他们实行对藏族人民的间接统治。
(2)在东北地区,明朝先后设辽东都指挥使与奴儿干都指挥使。都司长官及主要官员从内地选派,以下卫所长官则情况复杂,既有汉族人,也有东北各少数民族首领。
(3)在西北地区,明朝于永乐四年(1405年)设哈密卫,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卫指挥,统治今新疆等地。
(4)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明朝实行土司制度,任命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为土官进行间接统治,土官职位世袭。土司衙门包括兵部系统的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和吏部系统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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