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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明代大理寺职权的加强。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中国行政史(00322)6

简述明代大理寺职权的加强。

明代大理寺与前代不同,它是最高审判机关,长官为大理寺卿,副长左、右少卿。大理寺下置左、右寺,各设左、右寺丞。明朝司法制度规定,由都察院掌纠劾,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主持复核,刑部审判后,移大理寺复核,其中左寺负责京城及其附近地区重大案件的复查,右寺负责十三省重大案件的复查。凡遇到特别重要的案件,大理寺须会同刑部、都察院共同复审,意见分歧则奏请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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