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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秦汉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方式。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中国行政史(00322)9

试述秦汉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方式。

(1)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道相当于县,其长官秦称道啬夫,西汉称道长。这种道是郡下的一种与县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区域。(2)在南方归附地区,采取虽置郡县和汉人长官,但对归附少数民族首领仍赐侯、王印,保持内部原有统治方式的双轨制管理模式,这是一种高度自治的方法。 (3)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步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国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汉成帝以前实行的是大鸿胪——典属国——属国都尉三级管理制,成帝以后减省为大鸿胪——属国都尉两级管理制。典属国是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主管官员,属国都尉则是直接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官吏。属国都尉与一般都尉不同,不仅典武职,而且在民政上对属国少数民族头领的统治实行监督,可见,这种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方式属于一种有限度的内部自治方式。 (4)持节领护官这是汉朝对北部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派出的进行羁縻的一类武官,如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护鸟换校尉、护羌校尉等,这些武官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只采取武装监护而不干预其内部事务,实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中央政府自身实力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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