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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朝的地方监察体制。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中国行政史(00322)10

简述清朝的地方监察体制。

清朝对地方的监察采取双轨制。一方面由十五道监察御史按道埘地方政府实行监控,对各级地方官员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清朝还有一系列地方监察系统。总督、巡抚例兼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对所辖地区地方政务负有监察责任。各省按察司是专管一省的司法与监察机构,也有行使监察的职权。省、府间的道也有监察省内某一区域政务或某一具体业务的权力,故又称道的长官道员为临司。由此可见,清朝地方监察体制依然沿袭了明朝同一区域多种巡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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