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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洋政府1913年1月公布的《文官保障法草案》的规定,除特任官、公使、秘书以外,其余文官享有哪三项保障?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中国行政史(00322)16

据北洋政府1913年1月公布的《文官保障法草案》的规定,除特任官、公使、秘书以外,其余文官享有哪三项保障?

答:(1)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惩戒法的处分不得免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著可予免职:①因身体残废、精神衰弱或年老不能胜任者;②自请免官者。但上述免职须经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核准。
(2)文官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任同等以下职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令其休职:①依惩戒法的规定交付惩戒委员会审查者;②由于刑事案件被告诉、告发者;③因官制变动,官署和员额合并或裁撤者。
(3)文官的免职或休职须得上一级长官执行。P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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