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驳制度
明朝的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正。除内阁外,六科也有封驳权,六科给事中掌封驳之职,凡内廷拟旨后交六部执行,其中有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852091.html
上一篇:买方系统模式的电子采购系统的优点是维护成本低。
下一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获得我国教师资格的先决条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