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驳制度
明朝的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正。除内阁外,六科也有封驳权,六科给事中掌封驳之职,凡内廷拟旨后交六部执行,其中有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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