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的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旗扎萨克,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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