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朝督抚与明朝督抚的不同之处。
明朝的督抚在明中期以后虽然在地方上逐渐掌握行政权力,但职权偏重于监察,名义上始终算是中央官员,正式省级官员一直是三司长官;清朝督抚则已变成法定的省级地方行政长官,二司成为其法定下属官员,已是名实兼备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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