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抗战前国民政府简任职公务员的任命资格。
(1)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铨叙合格者;(2)现任或曾任最高级荐任职三年以上者,经铨叙合格者;(3)曾任政务官两年以上者;(4)曾于中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勋劳,经证明属实者;(5)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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