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务员回避中“公务”的界定。
公务回避特别针对某些特殊性质职位上的公务活动,如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查、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录用、任免奖励、调配等公务活动,如果公务员存在着与所列亲属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如果本人没有主动提出,行政机关也要安排公务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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