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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法会议员有何种情况时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主席可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0315)9

当立法会议员有何种情况时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主席可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答:《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三个月(澳门《基本法》规定为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等原因,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破产或经法庭栽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也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P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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