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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府的职权划分。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0315)12

试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府的职权划分。

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明确以立法形式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进行了划分,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所分别具有的权力和界限。
(1)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其中创制权包含着特别行政区的设置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的权力,以及对“剩余权力”的保留权。理论上,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设置权还包含着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特别行政区的建制。总体上,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权力是主权性、服务性、责任性的。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包括行政决策权、发布行政命令权、制定行政性法规权、立法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等广泛而丰富的具体权力。同时,特别行政区还有选派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但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遵循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工作、不接受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机关的申诉。P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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