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内容。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利。
(3)宪法修改的权力专属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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