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1)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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