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特点
1.议案作者的法定性
议案必须由具有提案权的组织或人员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议案。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和组织,以及符合法定人数的人民代表联名,才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除此之外,其他机关、单位、组织人员,无权提出议案。
2.议案受理程序的严谨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一般情况下,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票通过。
3.议案地位和作用的庄重性
议案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工具。各级政府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所提出的议案,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就代表了整体的意志,有较高的法定权威,要交指定部门审议列人大会议程付诸讨 论、表决或办理。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的议案就形成了法定文件,被赋予了法规性和行政约束力。同级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办理并做出明确答复。
4.议案提出和处理的时限性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议案提交的时间有期限规定,法定的组织和代表,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和会议举行中的限期前提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大会处理。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5.议案内容的广泛和重大性
议案的内容涉及面广,提请审议的事项重大而严肃。国家事务中的政治、经济、法律、人事、文化、教育、卫生、民族、工农业建设等等诸方面的内容都可写人议案,但所提审议的事项必须属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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