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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货物在上海装船后,我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新华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因货物在从我方仓库运往上海码头的途中由于恶劣气候导致5%的货物受损,共计损失5万美元。事后,买方以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为由要求新华保险公司赔偿,但新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新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国际运输与保险(00100)6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货物在上海装船后,我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新华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因货物在从我方仓库运往上海码头的途中由于恶劣气候导致5%的货物受损,共计损失5万美元。事后,买方以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为由要求新华保险公司赔偿,但新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新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1)新华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2)因为在FOB合同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责任、费用、风险由卖方承担,在本案例中,恶劣气候所导致的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也就是说风险发生时买方没有可保利益。尽管买方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也不能违背可保利益原则而向新华保险公司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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