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 调整,因而不能适用行政法解决。县委既非 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 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政职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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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