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它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指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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