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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的职能。

高老师1年前 (2024-09-21)保险学原理(00079)4

简述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①分散风险。投保人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人作为经营风险的实体,利用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把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散到多数未发生风险损失的投保人身上。②损失补偿。保险的损失补偿职能体现在广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将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在实际损失额度内得到补偿。③经济给付。保险的经济给付职能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它们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只能由投保人根据经济需要提出具体的投保金额,保险人再根据所付的保险费等诸多因素全面衡量,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不像财产保险那样是实际损失的补偿,而是一种经济给付。(2)保险的派生职能。①防灾防损职能。保险人承保业务后,通常都不会被动地等待着对保险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精明的保险人一般都会防止各种灾害的出现,以便减少损失的发生。②融资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保险资金的运用职能或投资职能。由于保费的收入、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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