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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高老师1年前 (2024-09-06)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5

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1分)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1分)也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1分)(2)甲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合法。(1分)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1分)(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1分)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1分)(4)甲同意以A公司财产为乙股东提供担保不合法。(2分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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