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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并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6

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并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1)属于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2)合法。公司合并的决议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赵某和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70%。(3)可以。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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