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极条约》规定的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观察;(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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