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使馆职务的规定。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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