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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法(00247)14

试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的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在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1)缔约能力。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2)使节权。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这表现在它们可与其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互派遣或者接受常驻使节或临时使节。(3)享受特权与豁免。为了保证国际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能之必需,国际组织及其代表、资产和财产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可以享受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4)承认与被承认权。这是指国际组织在同其他国际法主体发生关系时,承认其他国际法主体和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问题,以及当成员国中出现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时,国际组织承认其中一个为该成员国的代表。(5)国际责任能力。国际组织拥有一定的求偿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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