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是申诉的理由之一。
申诉理由中的“新的证据”是指:(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一据;(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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