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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减刑、假释的概念、对象和条件的异同。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刑事诉讼法学(00260)12

简述减刑、假释的概念、对象和条件的异同。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适用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即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jian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适用假释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3年以上。第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是,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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